廣東擬出臺化妝品安全地方性法規 電商或負連帶責任
行業新聞 2019-03-27 09:39:03
3月26日上午,《廣東省化妝品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審,并將于3月28日表決。若表決通過,我國首部保衛老百姓“面子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將于廣東誕生。
“知假售假”,電商平臺將負連帶責任
隨著電商平臺銷售化妝品的日益普遍,“網購族”的利益如何維護,成了草案聚焦的重點內容之一。今年元旦,電商法正式實施,草案專門與電商法銜接,強化了化妝品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責任。
草案新增規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銷售的化妝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化妝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法律責任”一章,草案規定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對進入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和經營資質核驗,未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核驗更新,或者未與進入平臺的化妝品經營者簽訂化妝品安全管理責任協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為增強風險信息交流制度的操作性,草案新增規定,省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化妝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與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化妝品消費安全警示。
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應立即停產、召回
參照食品召回制度、醫療器械召回制度,草案進一步細化化妝品產品召回與停止生產經營規定,明確產品召回中各方主體責任義務,增強條例的操作性。
草案規定,化妝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化妝品存在質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經營者和消費者停止經營和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化妝品,并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
化妝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化妝品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和消費者。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召回的,由化妝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實施召回,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協助召回。
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或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未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實施召回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實施召回。
對于召回產品如何處理?草案規定,化妝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化妝品的代理商應當對召回的化妝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記錄召回、通知和處理等相關情況,并將化妝品召回處理情況向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禁止銷售擅自配制等14種化妝品
微商平臺上,有不少經營者售賣帶有“自制”“手作”標簽的化妝品,這種銷售行為是否違法?
草案明確列出了14種禁止銷售的化妝品,包括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未履行化妝品產品注冊或者備案手續的;不能提供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標記的;標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的;超過保質期、變質或者被污染的等情況。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化妝品經營者銷售擅自分裝、配制的化妝品。
對于違反規定銷售生產企業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化妝品,銷售未備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銷售偽造、變造或者冒用證照、標簽、說明書、檢驗報告、檢疫證明、批準證明文件的化妝品,銷售化妝品經營者擅自分裝、配制的化妝品,或者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化妝品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妝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化妝品,并處違法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禁止銷售的化妝品用于經營性服務或者作為促銷贈品、有獎銷售活動獎品,也將視同為經營行為。
廣東化妝品生產企業數量居全國前列,亟需立法規范
目前,我國各地尚未出臺專門的地方性法規,規范化妝品產業。為何廣東率先為“化妝品安全立法”立法?
據了解,廣東省化妝品行業在全國居領先地位,化妝品生產企業數量居全國前列,化妝品經營企業類型繁多,產品物流貿易平臺活躍。
據行業統計,全國化妝品年產值約為3500億元,廣東省年產值就超過2100億元。但是目前化妝品存在產品安全風險事故多發,化妝品違規宣傳情況較多、化妝品委托加工領域比較混亂,企業安全質量管理水平不高、化妝品監管模式需要發展創新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加快出臺條例,完善相應的監管手段,強化執法力度,規范、引導、促進廣東省化妝品行業的健康發展和高質量發展。
本文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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